西部大开发 立法应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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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燕.西部大开发 立法应先行[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2,23(4):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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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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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喀什师范学院,政史系,新疆,喀什,844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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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部大开发涉及到各种关系,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东方和西部的关系、西部地区内部的关系、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公平竞争下政策优惠的关系、扶贫与开发的关系、移民就业与移业就民的关系、科学民主决策与领导个人负责的关系等,都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所以西部大开发,首先要立法,并最终确立四个层次的西部大开发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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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西部大开发 立体体系 法律规范 经济开发 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 政策优惠 |
文章编号: | 1006-432X(2002)03-0025-05 |
修稿时间: | 2002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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