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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不等于诽谤——对新闻纠纷指控思考之二
作者姓名:陈泰志
摘    要:认真地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这本是司法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程序。比如,一场火灾或一桩杀人案,如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犯意,只不过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所造成,那在定性、量刑上,与具有故意性者显然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新闻诽谤指控除应具备下述三条:一、有损毁他人名誉的客体;二、必需是已经公开发表或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三、追诉有效期之内。理所当然地还应增添一条,即应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有意忽视事实真象或明知有误而又轻率加以发表,即事前是否就有损毁、中伤他人名誉的意图。弄清这一点,对划清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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