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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引用本文:高起.滦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J].人民教育,1992(10).
作者姓名:高起
摘    要:河北省滦县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 1.民办教师工资实行乡筹县管。1988年起,滦县对民办教师工资采取全县“平衡负担,乡筹县管,一次筹齐,逐月发放”的办法,既平衡了农民负担,又保证了民办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平衡负担的办法,是将全县民办教师全年工资待遇总额,按农业人口比例分配到各乡镇计征,征齐后归于县农业银行民办教师专用帐户,由教育行政部门逐月下拨到乡镇,向民办教师发放。 2.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标准。滦县在实行民办教师工资乡筹县管、平衡负担的同时,增加筹款数额,统一全县民办教师待遇标准,努力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现在,滦县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相比,在工龄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书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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