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特制定了《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标准(试行)》。特殊教育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的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导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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