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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通知:委托刻录光盘母版应订委托合同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得使用
摘    要: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对1994年9月发布的《通知》在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出补充。要求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境内非音像复制单位转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也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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