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视域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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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炜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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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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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生产经营”规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但在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且因公司正常经营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如果股东配偶具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辅之存在促成债务形成的积极行为,则应当推定配偶参与共同生产经营。但这样的审判思路会与有限责任原则形成冲突,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应由婚姻家事法规制商事行为。因此,排除公司作为“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适用主体,从举债合意、共同生活或者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路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缓解法条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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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债务 有限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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