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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的承受力和把握力
引用本文:石秀英 ,顾立林.舆论监督的承受力和把握力[J].新闻爱好者,1999(9).
作者姓名:石秀英  顾立林
摘    要:据报载,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周围活跃着两支队伍,一支是来自全国各地申诉告状、反映各种不正之风和冤屈的上访队伍;他们大多费尽周折找到节目组,希望记者能亲临当地,为他们撑腰做主。另一支队伍来自全国各地的干部,有的托关系找门子,希望节目组能把准备批评他们的节目撤下来,有事好商量;也有的认为某些观点和事实不准确,要理论一番,讨个说法。 两支队伍的“造访”共同说明了一个问题,舆论监督有着广阔的社会需求和影响力,同时也说明,各级干部对当前舆论监督的承受力亟待提高。 社会主义法律和理论支持开展舆论监督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舆论监督的法律支持来自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应该说,通过报章、电台、电视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是宪法赋予新闻工作者的一项神圣权利;舆论监督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是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广大群众包括被监督对象借助媒体对公众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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