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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越界阳台侵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李民,郭永飞.一件越界阳台侵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J].滁州学院学报,2005,7(1):53-55.
作者姓名:李民  郭永飞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236032
摘    要:阳台越界侵权与地面建筑越界侵权的性质是不同的。阳台越界侵权侵占的是邻地权人的空间利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阳台是房屋的一部分,越界阳台当属越界建筑。因此,对越界阳台侵权应依据越界建筑的构件及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处理。

关 键 词:空间利用权  越界建筑  法律效力  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1673-1794(2005)01-0053-03
修稿时间: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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