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越界阳台侵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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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民 郭永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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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236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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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阳台越界侵权与地面建筑越界侵权的性质是不同的。阳台越界侵权侵占的是邻地权人的空间利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阳台是房屋的一部分,越界阳台当属越界建筑。因此,对越界阳台侵权应依据越界建筑的构件及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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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空间利用权 越界建筑 法律效力 法律适用 |
文章编号: | 1673-1794(2005)01-0053-03 |
修稿时间: | 2004-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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