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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姓名:仇光淑
摘    要:赵强的养父母于1992年离婚后,10岁的赵强随养母生活。1994年养母想再嫁,认为养子赵强是再嫁的障碍,决定把赵强送回其养父那里。赵强到养父家里生活,再没有得到养母的任何生活费用。赵强的养父身体多病,提前病退,工资微薄,生活极为困难,已无力承担赵强的生活费用。赵强的养父几次要求赵强的养母负担其部分生活费用,均遭其养母拒绝。无奈赵强的养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赵强的养母每月付给赵强抚养费120元,直到赵强成年。根据婚姻法第20条、第29条的规定,养父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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