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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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解立军[1] 刘桂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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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山东高密市注沟镇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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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教育权已被《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公民(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公民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公民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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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生受教育权 法律分析 行为类型 学校 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平等待遇 |
文章编号: | 2404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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