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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罪标准探讨——以选择性罪名的内涵为视角
引用本文:戴承欢,黄书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罪标准探讨——以选择性罪名的内涵为视角[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12,27(1).
作者姓名:戴承欢  黄书建
作者单位:1.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常德,415000
2.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浙江宁波,315020
摘    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危害公共安全”进行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较大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从选择性罪名的内涵角度看,目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是否构罪应该参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罪标准进行判定。

关 键 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构罪标准  探讨

Discussion about Standard of Constitution of Destroying Broadcasting and TV Establishment Crime
Abstract:
Keywords:Destroying broadcasting and TV establishment crime  Standard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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