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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投资者在山西侯马市的遭遇
引用本文:郭褆.吉林投资者在山西侯马市的遭遇[J].记者观察(上半月),1998(8).
作者姓名:郭褆
摘    要:山西省侯马市工商物价局,在不具备“发包人”资格的前提下,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一外地客商,与其签订协议,后又以其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致使外地投资者落入负债累累,哭诉无门的境地。 1994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62岁的妇女焦永以吉林省丰务广告装潢公司代理人身份,与侯马市工商物价局签订了“承包华夏饭店的协议书”,协议中双方商定;饭店所有权归工商局所有。丰力公司承包5至8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明确了承包额和自开业后的第二和第四季度分两次结算当年承包费。工商物价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后,经过努力,饭店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营业。开业伊始,发包方的工商物价局就迫不急待地催要应在当年11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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