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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引用本文:白海涛.论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环球赛鸽科技,2015(15).
作者姓名:白海涛
作者单位:内蒙边防总队策克边检站,内蒙古阿拉善盟,750300
摘    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是指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的陆路、水路和空港口岸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在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过程中,由于旅客特点各异,且边防检查工作的情况会随着季节、环境、国际形势等因素发生变化,立法机关的立法思路和速度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国家赋予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其具体的实施主体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厦门、珠海、海口、汕头九个边防检查总站为公安体制,直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其他200多个口岸的边防检查站为公安现役部队,属武警体制,行政隶属于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业务上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导.尽管两种体制在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自身特点上存在差异,但是就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上并无太大区别,都依照相同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精神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 1 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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