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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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但未丽.如何正确理解“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5):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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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但未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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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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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本人实施了新发现的漏罪里的犯罪行为。“发现”漏罪的时间范围,应以经庭审阶段法庭质证后确定的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时间为起点,而漏罪“发现”的终点应截止到漏罪判决之前,但不包括漏罪判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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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发现 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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