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为特别适用主体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规则构建研究 |
| |
作者姓名: | 吴高 |
| |
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机构孤儿作品合理使用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YJAZH095;;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新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机构孤儿作用利用模式比较及路径选择”,项目编号:21BTQ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为更好维持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许多国家专门设置图书馆等机构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条款,其主要立法模式可分欧盟、美国、日本和新西兰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中图书馆享有的规避技术措施权限范围具有较大差异性。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定以图书馆为特别适用主体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情形,相关立法面临技术措施保护水平过高、技术措施例外规定不足以及缺乏应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机制的现状。我国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应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构建:扩大图书馆为特别适用主体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制度空间、规范图书馆等间接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的适用条件以及完善图书馆等机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配套机制。
|
关 键 词: | 图书馆 技术措施 规避例外 立法困境 规则构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