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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引用本文:王丽霞.试析“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1996(4).
作者姓名:王丽霞
摘    要:<正> 离婚案件中,关于住房问题,特别是公房,双方争执不下是常有的事。这一问题,早已引起我们的注意,实践中处理好此类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所谓“公房”,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某集体组织。双方争执不下的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也就是居住权。以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相对灵活,不同的法官对此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条件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使得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操作性较强、较集中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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