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与政府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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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卜广庆.论和谐社会与政府职能[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3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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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卜广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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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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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标指社会各类要素“配合得适当与匀称”,内含一般和谐与理想和谐双重目标层次。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矛盾与冲突,而且也不会天然地形成。依凭一定外在力量的约束,对特定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协调,是和谐社会生成的机理。政府脱胎于社会、消亡于社会的生存轨迹明证着:政府应以建构一般之和谐社会为现实目标,以构建理想之和谐社会为终极目标和历史使命。因此,我国建构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当下的主要职责——协调社会日益凸现的五类矛盾,而且为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了价值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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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政治职能 经济职能 文化职能 社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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