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再审之利益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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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柳青.提起刑事再审之利益衡平[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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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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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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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被害方监督立案侦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ZFK12-13);西华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被害方监督立案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A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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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再审应平等保护被告和被害方合法权利。因司法公信力差异,我国若效仿法治发达国家仅为被告利益再审,就会阻碍被害方的正义诉求,降低司法公信力,削弱人们的法治观念,诱发违法犯罪。是否提起再审,再审是否加刑,只能以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之社会效益是否最大为标准,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再审烦费之难,就应吸取美国过分偏重被告利益的教训,借鉴英、日的经验,大力提高一审质量,加强被害方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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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再审 被告 被害方 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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