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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