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冰雪运动纠纷具有跨区域、偏专业、重衡量的特性,适合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院+雪场+x”机制的实践经验表明,以法官进驻雪场的方式现场调解纠纷,能够有效提高调解的规范性,便于当事人 “接近正义”。同时保险公司人员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提升了调解的专业性。 但该机制仍存在诉前调解性质不明、价值导向错位、案件分流标准粗略、诉调衔接不佳、调解主体多元性受限等问题。就此结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和现代调解制度,并批判性地借鉴美国和德国的调解经验,针对冰雪运动纠纷的诉前调解问题提出,应当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并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同时针对纠纷的不同焦点做出类型化判断,通过程序的设置确保正常的诉讼救济,以及建立冰雪运动员、体育法专家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的常态化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