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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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传伟.论档案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规制[J].山东档案,2006(4):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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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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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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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档案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记录资料的原始性。从档案的形成过程来看,档案能够如实客观地记载、表述和反映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档案的形式看,档案是特定历史事件的真实标记。在现实中,利用档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用法律的手段规制档案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迫切的。笔者认为,档案违法行为应是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危害正常的档案管理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既包括利用档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利用档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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