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规范的自律性人格之维--基于乔治· H.米德的“自我”理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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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姗姗.论行政行为规范的自律性人格之维--基于乔治· H.米德的“自我”理论视角[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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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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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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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研究(11&ZD070);江苏服务型政府研究基地成果;江苏省2013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服务型政府建设对行政人员的道德需求研究”(CXLX1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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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形式上看,行政行为异化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所引发的。而现实中制度只能对行政行为做出模糊的原则性要求,至于行政人员的具体行动则受他的自我价值观支配。米德认为由“主我”与“客我”的辩证统一关系组成了自我,当“主我”的私利追求与“客我”的公利实现共同组成行政人员的自我时,他就生成了混合性人格。对于社会其他职业而言,混合性人格中“主我”与“客我”的对立对职责的实现影响不大,但是,由于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主我”与“客我”的冲突则是导致行政行为失范的本质原因。因此,统一行政人员的“主我”与“客我”认知,把道德价值的内容充分吸纳到制度中,在德制中重塑行政人员的自律性人格,才能从根本上规避行政行为异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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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人员 自我 混合性人格 自律性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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