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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业务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探究
引用本文:商植桐,张淑玲,李永奎.高校业务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探究[J].保定学院学报,2015(2):99-102.
作者姓名:商植桐  张淑玲  李永奎
作者单位:1. 河北工业大学 廉育研究所,天津,300401;2.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河北 承德,06700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构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党政领导班子清廉的长效机制研究”(13JZD050);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习近平廉政思想研究”
摘    要: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高校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着学校的人财物等相关资源,具有较多的廉政风险点和较大的廉政风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强化对业务部门的分解责任、传导责任,通过科学决策制度、公开制度、审计制度、效能监察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等,实现廉政建设的有序有效开展。

关 键 词:高校  廉政建设  签字背书  权力监控  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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