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诉讼期间财产托管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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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汉华.场地租赁诉讼期间财产托管问题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23(2):15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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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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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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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场地租赁案件诉讼期间,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能达到及时有效地减少各方损失的效果情况下,建立在托管人和托竹受托人之间信赖的基础上,并以双方财产托管契约为财产托管根据的场地租赁财产托管可以有效维护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使争议场地保持继续经营状态和相对稳定,以避免各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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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场地租赁案件 诉讼期间 财产托管 财产托管契约 次承租人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3)02-0152-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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