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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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洁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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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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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聊城大学科研基金资助“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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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节目制作人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其新颖创意,包含多种要素,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艺术性、可操作性,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经济利益的节目制作方案.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属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可兼采“两步法”和“三段论”两种方法认定节目模式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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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 著作权 侵权 本土化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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