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大数据杀熟现象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需要法律进行规制。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自由和竞争公平,维护的是良好有序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误区,过于期待将《反垄断法》当成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利器。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并不具有普适性,存在局限性,当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的价格歧视,才能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规制手段,在规制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时应当秉持谦抑性的理念原则。在未出台大数据杀熟专门的法律法规时,面对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应形成多法共治的局面,针对具体侵害的法益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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