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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    要:财税2011]92号(2011年12月7日)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关 键 词: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先征后退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物  宣传文化  新闻出版  通知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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