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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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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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学院,西宁,青海,8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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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但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种学说的对比评析,结合现行《破产法》的规定,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执行破产事务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具体而言,它并不仅仅代表某一方的利益,而是处于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中立地位,在破产程序中,主要按照公平的原则处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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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信托 受托人 |
文章编号: | 1008-7508(2007)03-0031-04 |
修稿时间: | 2007-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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