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学者研究环境法已经有几十年的时间了。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环境立法,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一个台阶,但是我国的环境现状却越来越差了。笔者认为原因有很多,本文将着重论述我国环境法动力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主体层面,过多的由国家权力来调控,忽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别是环保组织)的权利;第二,手段层面,过分的依赖强制性的行政管理体制,较少运用市场等激励性手段。两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充分尊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市场等非强制性手段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环境法的发展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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