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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以新《体育法》第97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杨杰,谭红露.体育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以新《体育法》第97条为中心[J].体育学刊,2024(1):87-93.
作者姓名:杨杰  谭红露
作者单位:1. 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2. 重庆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摘    要:新《体育法》中新增体育仲裁专章成为我国体育仲裁救济方式之开篇,该章第97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法律规范,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进路尚不明晰。所以有必要先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内在逻辑。其次,因新《体育法》第97条在规范上存在概括性和模糊性,故须明确该原则的生效时间、作用对象、作用范围以及例外情况等内容。最后,分析体育仲裁实践中出现“重复仲裁”“重复诉讼”现象的多重诱因,结合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域外经验以及国内民事诉讼判定“重复诉讼”的标准,总结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进路应当遵守“三同说”基本原则,以及在涉兴奋剂案件和第三方主体案件中的特别标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的确定,可有效减少甚至规避“重复仲裁”“重复诉讼”现象的产生,同时有力助推我国体育仲裁独立、公正、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体育仲裁在体育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体育仲裁  一事不再理  重复仲裁  准既判力  适用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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