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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锦衣卫镇抚司建置考论
作者姓名:唐佳红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摘    要:明代武官系统中的镇抚司与镇抚官名目均袭自元代,但明初的镇抚司与元代一样管军而不司法。洪武十五年,镇抚司依卫所建制隶于锦衣卫,同时被赋予鞫讯卫外重案的职能。洪武后期,明太祖曾两次申禁镇抚司理刑,对以后的制度规定产生了“祖制”影响。靖难以后,锦衣卫参与卫外刑事得以最终确认,至成化时门达掌镇抚司事,北镇抚司在规制上仍只可视为原(南)镇抚司的分支机构。晚至正德以后,南、北镇抚司的名目始并见于(万历)《明会典》,北镇抚司具备独立于南司的办公体系,诏狱指称和镇抚司的治狱范围逐渐明晰,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成为定制。北镇抚司在锦衣卫官署内,镇抚司狱附于其地;南司则位居其南。所谓诏狱、卫狱(南司狱)、镇抚司狱,实均指这一所监狱,这是因锦衣卫、镇抚司司法职能分化而导致的区分。明后期,镇抚司的治狱范围超越制度规定的“妖言大逆”,乃至全以皇帝意愿委治刑事,导致明末诏狱之滥。

关 键 词:镇抚司  锦衣卫  明代  司法  诏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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