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 |
作者姓名: | 吴浩 |
| |
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端于1861年,最先由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后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先后明文规定该制度,我国直到1999年通过新合同法才予以确立。从现有的《合同法》来看,我国立法者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确立下来,从而弥补了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空白。但是,该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完善立法时首先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还应将先合同义务明文规定,并给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先合同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