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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手机另类消费陷阱
引用本文:彭志斌.警惕手机另类消费陷阱[J].新闻天地,2006(5):56-57.
作者姓名:彭志斌
摘    要:近日,笔者看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民三终字第28号判决书,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以旧充新”的品牌手机代理商常德市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按“1+1”惩罚性另行赔偿消费者胡某3550元。因此,笔者告诫广大手机消费者警惕这种手机另类消费陷阱。

关 键 词:品牌手机  消费陷阱  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消费者  常德市  判决书  惩罚性  代理商  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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