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嘉时期新疆官犯的“捐资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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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华玲.乾嘉时期新疆官犯的“捐资赎罪”[J].历史档案,2015(2):11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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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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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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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朝对因罪革职发遣边疆的犯罪官员,情节较轻者,准其捐资赎罪。乾嘉时期大量遣戍新疆官犯的案例,其规范的捐赎制度与实际运作,都表明清政府在对官犯"捐资赎罪"的管理上,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而新疆官犯"捐资赎罪",在主观上为争取早日释回的同时,客观上也为促进西北边防建设、新疆社会经济与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大一统"下边疆内地的一体化进程,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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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乾嘉时期 新疆 官犯 捐资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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