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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可能判处"确定级别管辖的反思--兼谈简易程序和职能管辖
作者姓名:张付军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以“可能判处”这一较为主观的标准来确定审判级别的管辖范围,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不妥当的,又有未审先定之嫌,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法官的裁判.故而建议修改采用“法定最高刑”作为其标准.

关 键 词:可能判处  法定最高刑  自由裁量
文章编号:1672-4658(2005)04-0028-03
修稿时间:200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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