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可能判处"确定级别管辖的反思--兼谈简易程序和职能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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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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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研究生院,河北,保定,0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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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中,以“可能判处”这一较为主观的标准来确定审判级别的管辖范围,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不妥当的,又有未审先定之嫌,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法官的裁判.故而建议修改采用“法定最高刑”作为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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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能判处 法定最高刑 自由裁量 |
文章编号: | 1672-4658(2005)04-0028-03 |
修稿时间: | 2005-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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