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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京城某报采写规范
摘 要:
(上接2008年第7期,第35页)8.称谓别忘尊重人权在撰写司法类报道时,对文中当事人的称谓一定要根据依法处置的进度而定,如犯罪嫌疑人等;不可将其所犯罪行或违法行为与其称谓组合,如“骗子王某”、“强奸犯李某”、“妓女岑某”、“小姐赵某”、“无照小贩张某”等。
关 键 词:
采写
犯罪嫌疑人
尊重人权
依法处置
违法行为
称谓
当事人
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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