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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从J某与LF公司专利侵权案看禁止反悔之明确否定
摘    要:授权阶段和无效阶段专利权人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如果导致技术方案放弃的,一般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但是在授权阶段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因其一般系审查员主动发起或为中间文件的原因,通常不宜直接作为"明确否定"的依据,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明确否定"应当是指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推定的具有否定性意思表示。如果审查员对于专利权人的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未置可否的,不论该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是否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原因,也不宜作为"明确否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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