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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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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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嘉兴昌信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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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在2004年下半年发布了三个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明确了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管理及辅导期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等管理事项。管理办法实行一年有余,但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仍不能很好地掌握,现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举例说明此类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分别为:“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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