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寄香烟罚款”的邮政副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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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文秀.“夹寄香烟罚款”的邮政副戳[J].上海集邮,2004(10):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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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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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邮政部门对香烟执行限寄制度。邮政总局对一些局违章超限收寄问题,曾以(1987)邮政字79号文通知各局,“今后,对于违反烟草限寄规定的,一律不予投递,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如不回复的,附验予以退回,并将验单副份抄收寄局的省局。”虽然如此,全国也有一些省级邮政部门对香烟不是限寄而是下令禁寄。要求下属局、所收寄包裹时要特别认真查验包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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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夹寄香烟罚款” 邮政副戳 包裹单 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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