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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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转.论格式条款的规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3):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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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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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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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条款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然而,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严重背离,这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为维护合同的正义,各国对格式条款的态度,只是在承认其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对其不合理的内容进行规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规制格式条款的机制,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规制,启动司法规制,健全行政规制,强化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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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条款 生命力 弊端 规制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0-2359(2005)03-0089-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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