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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控制:从公法管控迈向私法治理
引用本文:杨立新,李怡雯.生育控制:从公法管控迈向私法治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44-52+1.
作者姓名:杨立新  李怡雯
作者单位:1.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2.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3.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疑难问题研究”(21FXA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家应如何控制生育这一私密性活动,以实现保护“未来的人”的目标,是学者念兹在兹的重大议题。以美国面临生育自由与生育管制时的漫长拉锯为鉴,我国可以考虑逐步从公法管控迈向私法治理。由此出发,应适当放开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逐步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与此同时,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第1007条以及第1054条前段规定的无效制度规范生育行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第1054条后段以及第1071条第1款之规定,保障已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生育自由  生育控制  辅助生殖技术  生命尊严  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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