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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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丽.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J].天中学刊,2008,23(3):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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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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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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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合同自身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各国立法特别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达到较高程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是为了救济难以完全知悉保险合同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人,限制保险人利用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所设立的制度。我国的保险立法对此并未加以规定,实践中保险人出尔反尔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形时常见诸于报端,显然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需要。因此,我国的保险立法亟待在参考和借鉴有关外国成熟的保险立法及司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保险实践,加以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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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弃权 禁止反言 不利解释原则 |
文章编号: | 1006-5261(2008)03-0032-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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