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震惊体坛的俄罗斯运动员大规模使用兴奋剂事件引发了一系列后果,国际奥委会对俄罗斯奥委会实施禁赛,俄罗斯运动员必须经由国际奥委会特别设立的邀请程序方得参加平昌冬奥会。体育仲裁院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处经审查认定该程序具有法律依据且实施得当。然而,该程序实际设立了一项特别参赛规则:存在兴奋剂违纪记录的俄罗斯运动员不得参加平昌冬奥会。该规则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嫌,但特别仲裁处由于未能充分行使抽象审查的权力,未能为俄罗斯运动员的权利提供适当救济。体育组织应审慎行使规则和决定的自治权,充分考量规则和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另外,我国现有针对体育组织决定和规则的外部审查机制存在主体单一化、缺乏独立性的缺陷,不利于运动员权益的保障,应尽快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体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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