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承担之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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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世琦.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承担之设想[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22(11):8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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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世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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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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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人工智能体可以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基于独立意志在编程范围外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法规制.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责任主体仅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强人工智能体,无法应对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为此,应通过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对犯罪的强人工智能体设置财产刑、限制行为自由、修改程序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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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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