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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后将书稿丢失之赔偿分析
引用本文:王伟.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后将书稿丢失之赔偿分析[J].科技与出版,2007(1):43-44.
作者姓名:王伟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法律系
摘    要:【案情回放】1994年3月18日,原告(个人)与被告(出版单位)就出版某一作品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1996年6月30日前出版合同所指作品,并享有7年中国大陆地区简、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到期不能出版,原告可以终止合同,被告应按20元/千字报酬标准的30%支付原告赔偿金并退还广告费,原稿归原告;考虑到工本印刷等情况,原告自愿不收稿酬,并在当年10月内落实广告费22000元(含制作费1000元及佣金4400元);作品首次出版1年内,被告可以自行决定重印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落实了广告费22000元,从中收取制作费及佣金5400元。1995年被告通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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