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预交应该终止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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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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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农业大学管理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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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交诉讼费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未能预交诉讼费也不是“不予受理”的法定事项。法院要分清诉讼费用的承担与判决实体责任承担的界限,前者是当事人对法院所负的义务,后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作了这种区分,并通过终止预交诉讼费达到了彻底杜绝诉讼费结退不规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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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费 预交 终止 退费 |
文章编号: | 1671-5969(2007)12-018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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