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7年,围绕着美国某公司的日本法人隐瞒收益一案,日本和美国相关部门进行了联合调查。美国向日本有关方面提供了信息,从而搞清了案情,日本法人受到追缴国税的处理。当时,日本NHK、《读买新闻》等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事后,美国某公司以“美国政府向日本泄露了信息,使本公司蒙伤害”为由,将美国政府告到亚利桑那州法院。亚利桑纳州法院通过日本最高法院,委托有关地方法院对此进行审问。结果,关于记者是否有为消息源保密的权利,三个法院,两种判决,结论截然相反。这反映了不仅新闻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严重分歧,而且司法机关内部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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