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擅自降低业务提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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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辉,赵新强.用人单位不能擅自降低业务提成标准[J].中国职工教育,2013(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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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辉 赵新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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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杨先生于2011年10月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深圳某贸易公司委托杨先生在深圳及广东省其它区域内为其系列药品联系和洽谈经销商,除工资外,提成费就是按货款回款的15%予以提成。杨先生随后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利用自己在广东这边多年建立积累起来的网络和客户资源,尽最大力度推广宣传,联系经销商客户,介绍推荐深圳某贸易公司的系列产品。2011年11月底,在杨先生的努力下,深圳某医药公司和深圳某贸易公司签订了深圳的代理协议,并承诺和书面约定了每月回款任务,并且已经实际向成都公司购买了药品和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其后,杨先生又促成了其它一些业务。但是,2012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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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贸易公司 深圳 提成费 劳动合同 经销商 区域内 合同主体 医药 客户资源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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