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要尊重中国签署的中文版《公约》及其语义,又没规定判例法。《公约》定义了一些歧义型语词而没定义"仲裁",是视之为共识型语词。在汉语和中国的仲裁实践里,仲裁的必要前提是争议双方的同意,而且这在国际上也有共识;作为仲裁本质特征的同意不限于规则级同意,关键是案件级同意。事实上,《公约》排除了仲裁名义下的伪仲裁(霸裁):没规定原则上(在满足某些条件下)仲裁可因单方面提请而立案和裁判,没规定争端的另方有义务提请仲裁,即为另方保留了是否提请仲裁的决定权,尊重了当事国同意的基础地位;《公约》没有把"仲裁"歪曲为一种"强制调解",而是规定了其本质区别。《公约》里的强制仲裁是(仲裁案能成立之前提下的)强制继续而非强制提请,逻辑上它只能是针对中途退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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